網絡標簽:日本 江歌 劉鑫 女留學生 留日女生 被殺 江秋蓮 陳世峰
(圖片來源《局面》 如有侵權請及時告知)
簡介:“江歌遇害案”將于12月開庭,兇手陳世峰,即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已經被日本警方抓捕,而劉鑫遲遲沒有面對媒體以及江歌的母親。5月份,江歌的母親在網上公開了劉鑫的個人信息,雙方在網上發(fā)生隔空沖突。11月9日,專訪欄目《局面》曝光了江歌母親江秋蓮與劉鑫首度見面的視頻,再度引發(fā)社會關注。相關輿情量在11月13日達到頂峰。
一、事件回顧
二、傳播分析
11月9日,新京報專訪欄目《局面》發(fā)布采訪劉鑫和江歌母親的視頻,引起了輿論廣泛關注。繼微信公眾號“東七門”11日發(fā)布《劉鑫,江歌帶血的餛飩,好不好吃?》和自媒體公眾號“咪蒙”12日發(fā)表《劉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文章后輿論熱度一路飆升。至13日《局面》欄目負責人王志安通過個人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文章《關于“江歌案”:多余的話》講述雙方見面的始末,引發(fā)輿論大量轉載,達到傳播最高峰。公眾對江歌在日室友劉鑫的指責也愈演愈烈,全民討論呈現向網絡暴力轉向的勢頭。
在“江歌遇害案再起波瀾”事件中,傳播平臺量排行前三的依次是微博、新聞、論壇。作為一個全方位、多視角的信息傳播平臺,微博一直以時效性強、傳播范圍廣、信息交互快等特點成為輿論話題產生和傳播的主要場所,在“日本留學生江歌案再起波瀾”事件中也不例外。隨著采訪劉鑫和江歌母親視頻的發(fā)布,微博達人@鸞爺、媒體微博@澎湃新聞、大V@八組兔區(qū)爆料等各類別的微博用戶一直持續(xù)不斷地關注并發(fā)布事件相關信息,引發(fā)大量網民轉評,從而不斷推進事件傳播擴散。新聞以其客觀性和公信力備受社會大眾推崇,此次事件中,媒體利用自身資源優(yōu)勢及其無可比擬的輿論引導力對事件進行持續(xù)性地深度報道。此外,論壇以發(fā)帖回帖的互動模式和強大的聚眾能力,成為大眾獲取信息、交流觀點的重要平臺,事件發(fā)生后,“江歌吧”“劉鑫吧”等以此事件為主題的貼吧相繼成立,網民得以更加方便的交流對此事件的看法。
三、傾向性分析
3.1 媒體報道分析
11月9日,在日本留學生江歌被害一年左右之際,新京報專訪欄目《局面》發(fā)布的一段采訪江歌母親與劉鑫見面的視頻再次引發(fā)了媒體與網民對事件的關注,其中,34%的媒體對視頻中的采訪內容及江歌母親在網絡中對劉鑫的冷漠態(tài)度進行抨擊譴責進行關注,“搜狐網”報道稱,被幫助者劉鑫及她的家人的所作所為讓江歌母親心寒,也刺痛了社會的敏感神經,致使江歌母親激烈抨擊并譴責劉鑫。28%的媒體探討江歌案中的道義責任與法律責任,《中國新聞周刊》發(fā)表文章,認為從江歌被害的一起普通法律案件,到如今變成了與江歌遇害有關聯的劉鑫應承擔什么責任的社會道德案件,公眾應該從中學會區(qū)別悲劇事件中的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17%的媒體梳理江歌遇害案始末,回顧2016年11月3日江歌遇害后案件發(fā)展的細節(jié);15%的媒體從法律角度出發(fā),呼吁網民不要對案件進行道德審判,《中國青年報》評論稱,目前案件事實真相尚未清晰,責任還未認定,法院還沒有開庭,不能靠輿論定案,更不能靠道德審判代替法律審判。
中國留學生江歌遇害一年后,媒體對于江歌母親及涉事人劉鑫的采訪,吸引網民關注,推動該案件“再起波瀾”。針對江歌遇害案,她的室友劉鑫沒有在案發(fā)時及時出手相助,也沒有在案發(fā)后向警方第一時間提供兇手的相關信息材料,39%的網民對劉鑫的做法表示譴責,認為其自私、冷血的行為間接促進了江歌死亡。江歌為護室友慘遭殺害,案件發(fā)生后卻遭劉鑫冷漠對待,26%的網民對于失去女兒的江歌母親表示同情,對江歌的悲慘遭遇感到心痛惋惜。劉鑫長時間回避江歌母親、對江歌遇害事件說法前后矛盾,甚至劉母對江母道出“你女兒命短”的話語,使得網民質疑劉鑫父母的人品,并討論劉鑫的行為也反映出其家教的缺失,持此類觀點的網民言論占18%。此外,江歌遇害案將于今年12月11日至15日審判,江歌母親和志愿者發(fā)起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傳播該簽名活動的網民言論占11%。
由上圖可知,在網絡平臺關于“江歌遇害案再起波瀾”事件中,4.6%的網民發(fā)布原帖討論該事件,對該事件進行傳播及意見、觀點、情緒的表達。劉鑫此次在公眾中露面,其對待江歌案件的態(tài)度備受網民關注。針對該事件的原帖觀點點燃更多網民情緒,95.4%的網民以轉帖的方式進行傳播,增強了話題的影響效果。
由上圖可以看出,廣東的網民對該話題的關注度最高,其次是北京和山東。廣東經濟發(fā)達,各層面人群分布豐富,網民基數較大,居民之間網絡交互較為頻繁,因此,廣東網民對此事關注度最高。人物專訪欄目《局面》節(jié)目組對江歌母親及劉鑫的采訪使得江歌遇害案再起波瀾,重新進入公眾的視線,《局面》由密集覆蓋北京區(qū)域的紙媒《新京報》出品,故北京網民對本次訪談事件保持高度關注。該案件受害人江歌以及涉事人劉鑫均為山東青島人,事發(fā)后劉鑫一直回避江歌母親,為尋找劉鑫,江歌母親曾在青島即墨街頭張貼傳單,在當地反響強烈,故山東網民對該事件關注度較高。
通過對全網有關“江歌遇害案再起波瀾”事件的言論進行情緒分析發(fā)現,針對劉鑫一家的負面情緒充斥各種輿論觀點,關于“劉鑫自私險惡”“認為劉鑫應該受到懲罰”“劉鑫家人行為沒有道德底線”等話題的負面言論占68.9%。在表達負面情緒之外,仍有18.1%關于該事件的正面言論,主要涉及“江歌善良正直”“希望案件早日水落石出”“鼓勵江歌母親堅強”等話題。13.0%言論體現出中立態(tài)度,通過分析“用輿論干預司法是否恰當”“事發(fā)時劉鑫的表現情有可原”等觀點冷靜表達對事件的看法。
五、事件延伸
5.1 江歌母親為何沒有原諒劉鑫?
? 江歌因處理劉鑫與陳世峰情感糾葛而被害,且劉鑫在案發(fā)時“隱身”。
? 江歌母親渴望見到劉鑫了解細節(jié),劉鑫答應見面,但近300天沒有露面。
? 江歌母親認為劉鑫沒有積極指控兇手陳世峰,以使其得到應有懲罰。
? 江母與劉鑫父母存在嫌隙,劉鑫父母一度認為江歌命短,與劉鑫無關。
5.2 劉鑫是受害者?
? 網絡暴力的“受害者”:在事件再次發(fā)酵之際,面對網友的口誅筆伐,身處輿論漩渦的劉鑫與其家人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
? 道義上的“冷漠路人”:在好友因保護自己而被殺害時,劉鑫并沒有遵循公眾道德認知的做法——立即協(xié)助警方指認兇手,安撫好友家屬的情緒,再向公眾懺悔并許諾會贍養(yǎng)好友母親。
5.3 江歌母親發(fā)起萬人簽名有用嗎?
? 案件發(fā)生在日本境內,需要按照日本法律處理。
? 根據日本法律,殺害3人才能被判處死刑,而陳世峰只殺害了1人。
? 陳世峰被日本驅逐回國之后,中國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 雖然之前有過類似先例,但簽名活動只會在社會上引起輿論影響,對判決結果影響不大。
5.4 江歌遇害案再起波瀾的背后
? 江歌案中的諸多“矛盾點”構建了強烈的互聯網傳播性
1. 劉鑫從案發(fā)至今,一年多的時間內,從避而不見到公開露面,從愿意配合到態(tài)度數次翻轉,種種矛盾給了網友進行猜測與想象的空間;
2. 劉鑫以及劉鑫父母對江母的態(tài)度,莫名的敵意和急于脫身的說辭為傳播話題度的快速擴大提供了條件。
? 自媒體平臺的瘋狂傳播
1. 騰訊旗下公號“新聞哥”的《為閨蜜擋刀而死的江歌,你媽媽終于當面問了那個人:還有良心嗎》成為輿論熱潮中的首篇爆文;
2. 米未傳媒旗下“東七門”的《劉鑫,江歌帶血的餛飩,好不好吃》成為第二篇10萬+熱文;
3. 以咪蒙《劉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她刊《江歌,你替劉鑫去死的100天,她買了新包包做了新頭發(fā)》為首的15篇推文紛紛躍居10萬+的寶座,留言數量破萬。
? 情緒比事實更有傳播力
1. 江歌案之所以再次引發(fā)輿論關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交媒體中各種情緒的積累和爆發(fā),情緒比事實真相更有感染力和傳播力,從而激起了網民的情緒。
2. 江歌案的許多媒體報道利用情緒煽動性因素,放大了案件中的各種情緒,加劇了輿論情緒的積累,于是公眾的關注點便從案件事實本身轉向了對個人行為的討論甚至批判,理智在輪番的煽動下便徹底失去。
? 沉默的螺旋
網上對劉鑫的道德審判隨處可見,其中有支持也有反對。面對網民對劉鑫的批評狂潮,對劉鑫的支持者認為自己觀點無人理會,甚至會遭到“群起而攻之”時,即使自己覺得沒錯也會保持沉默。如此,支持劉鑫一方的沉默造成了對其批評者的增勢,循環(huán)往復便形成一方的聲音越來越大,另一方卻逐漸沉默。
11月9日,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已過去一年的“江歌遇害案再起波瀾”重回公眾視野,江歌遇害后當事人劉鑫的冷漠態(tài)度與江歌母親對其進行的譴責抨擊經媒體披露,立即吸引了大量網民關注。
視頻采訪細節(jié)公開后,網民對當事人劉鑫展開了聲勢浩大的聲討,案件從一起江歌被害的法律案件,逐步變成了與江歌遇害有關聯的劉鑫應承擔什么責任的社會道德案件,網友們在憤怒的情緒之下拷問劉鑫人性中冷漠與自私。
輿論不能代替法律,所有的討論也都應該基于基本的事實,而不是想象或者假定。劉鑫在這起惡性殺人事件中,有沒有責任、責任幾何、該不該被追究等等,還有待于法律最終確認,在這之前,任何預設都有待驗證。而江歌母親在后來公開劉鑫的個人資料,進而引發(fā)人肉和騷擾,顯然與法律規(guī)則相違背。
法律或者任何力量都無法避免偶然性的悲劇,重點在于我們該如何區(qū)別一起悲劇事件中的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事實上,很多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然而沒有法律責任并不意味著沒有道義責任。無論如何,在案件未被公開審判前,公眾都不應該先入為主先行審判,更不應該在真相未明之前要求當事人先談道德、人性、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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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眼輿情觀察室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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